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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证的冻结十分简单,虽然市县一级的住建单位可以进行相关批准,但证书由省住建单位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
源头把控在省里。
下面再怎么有办法也没用,上面不核发,这流程直接终止。
第三大块内容是配合第二大块内容来的。
占据篇幅是最长的。
没有要一棍子打死预售制的意思,毕竟预售制本身的影响不小,有它积极的一面。
主要内容是抄作业。
预售这个东西是香港的舶来品,是那边五十年代开始进行的楼花机制,九十年代内地引入了这个机制,但作业只抄了一部分。
楼花机制在香港施行了五六十年,早在2003年时期出现过交付风险,然后当地经过审慎立法,约束了风险。
但是这些内地就没抄了。
其中主要的重点是风险约束,如:
订金需由制定信托机构监管,开发商不可随意支取。
其中更具体的内容有:
对买卖双方而言,提前锁定了价格和销售。
关于建设资金更是有明确的保证要求和监管程序。
购房者在开发商完成建设并正式交付之前才会申请按揭贷款。
等等。
而对于内地预售来说,最后一点显得尤为重要。
现在印发的文件第三大块内容其实等于是把香港楼花机制的约束条件抄全。
包括考虑到烂尾楼的情况,加大了监管力度,要求开发商不能自由将预售资金从监管账户提取,以保证在开发商出现财务困难时,项目也会有足够资金继续按计划兴建。
同时根据相关策略,直到项目完工确认交付收货后,开发商才会收到款项,防止开发商将预售款项挪作它用。
对于开发商的相关权益当然也有考虑。
开发商的建筑费也还是可通过不同方式获得。
包括开发商从银行处获得建筑费用贷款;
或银行担保万一开发商出现财政困难,会继续支付建筑费直到楼盘建成;
或开发商自行垫付一定建筑费在监管账户内,余额用担保来承借等等。
其次草案中相关条款与过去最大的变化是:购房者的支付形式。
同样是最少首付总款项的20%,但是剩余的80%无论是按揭还是全款,都要等到正式交房之时才会正式开始履约。
当然,细则有很多。
比如购买期房时,虽然只需要支付20%为首付,但仍然需要完成一系列信用审核。
如后续要选择按揭贷款,则同样需要评估购房者的收入状况、征信状况、可获得按揭贷款的金额上限、最长还款年期等等。
如选择全款支付,同样也有相关审核。
为了防止大范围炒房,也加入了一定量因地制宜的防范策略,包括购买资格等等。
这一套反正是现成的。
过去、现在、将来都控制不了的炒房团,这个草案也一样很难规避。